國土資源部下發(fā)了《2009年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對2009年全國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指標予以明確。2010年6月30日前,暫停受理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申請。
《通知》指出,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優(yōu)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的規(guī)定,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guī)劃 (2008-2015年)>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309號)的有關要求,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國際、國內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部決定,繼續(xù)對鎢礦和稀土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并對銻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暫停受理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申請。
一、2009年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68555噸,其中主采指標 60440噸,綜合利用指標8115噸。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90180噸,其中下達各省(區(qū))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65180噸;另有綜合利用2.5萬噸,暫不下達各省(區(qū))。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擬定為82320噸(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輕稀土72300噸,中重稀土10020噸。
二、各省(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qū)內礦山企業(yè)儲量狀況、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yè),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4月底前將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報部。
三、各省(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
(一)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制度。在下達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間要簽定責任書,當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與礦山企業(yè)間要簽定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
(二)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yè)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發(fā)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guī)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督促礦山企業(yè)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等企業(yè)管理制度。
(三) 嚴格執(zhí)行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5號)的要求,礦山企業(yè)應指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礦、銻礦和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省(區(qū))國土資源廳應于每季度前4日內向部報送上一季度本轄區(qū)“鎢、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報表格式見國土資年k32表),銻礦報表參照“鎢、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可以設置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鎢、銻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申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資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鎢、銻和稀土礦勘查的,要制定鎢、銻和稀土礦勘查專項規(guī)劃,報部同意后,按計劃設置探礦權。
五、部將對各地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適時組織對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fā)現超控制指標開采、違規(guī)出讓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采礦權行為的,部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各地在執(zhí)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
《通知》指出,為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優(yōu)勢資源,按照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開采的規(guī)定,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發(fā)布實施<全國礦產資源規(guī)劃 (2008-2015年)>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309號)的有關要求,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國際、國內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部決定,繼續(xù)對鎢礦和稀土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并對銻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暫停受理鎢礦、銻礦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申請。
一、2009年全國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65%)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68555噸,其中主采指標 60440噸,綜合利用指標8115噸。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90180噸,其中下達各省(區(qū))銻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65180噸;另有綜合利用2.5萬噸,暫不下達各省(區(qū))。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擬定為82320噸(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輕稀土72300噸,中重稀土10020噸。
二、各省(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部下達的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qū)內礦山企業(yè)儲量狀況、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做到控制指標到市、到縣、到礦山企業(yè),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并于4月底前將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報部。
三、各省(區(q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
(一)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制度。在下達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時,上下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間要簽定責任書,當地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與礦山企業(yè)間要簽定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
(二)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yè)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發(fā)現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guī)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jiān)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督促礦山企業(yè)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等企業(yè)管理制度。
(三) 嚴格執(zhí)行統計報表制度。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5號)的要求,礦山企業(yè)應指定專人負責隨時與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持溝通與聯系,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礦、銻礦和稀土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省(區(qū))國土資源廳應于每季度前4日內向部報送上一季度本轄區(qū)“鎢、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報表格式見國土資年k32表),銻礦報表參照“鎢、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可以設置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外,全國暫停受理鎢、銻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申請。使用中央地質勘查資金或省級地質專項資金開展鎢、銻和稀土礦勘查的,要制定鎢、銻和稀土礦勘查專項規(guī)劃,報部同意后,按計劃設置探礦權。
五、部將對各地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適時組織對鎢、銻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如發(fā)現超控制指標開采、違規(guī)出讓鎢、銻和稀土礦探礦權、采礦權行為的,部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各地在執(zhí)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