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日前發(fā)布專家組報告稱,中國限制鋁土、焦炭等9種原材料出口違反國際貿易規(guī)則。駁回中國所稱的原材料出口關稅和限額機制是為保護環(huán)境和稀缺資源的說法。中國駐世貿組織代表團對這一初裁報告表示遺憾,并表示將在適當時機對該貿易爭端采取跟進措施。《華爾街日報》6日引述美國貿易代表柯克的話說,世貿組織的裁定是美國和世界各國制造商和工人的重大勝利。美國《波士頓環(huán)球報》6日評論說,世貿組織的裁決也證明,世界技術行業(yè)對中國原材料的出口依賴程度有多高。被炒得沸沸揚揚的WTO稀土爭端塵埃落定。7月5日,WTO專家組就歐盟、美國、墨西哥起訴中國限制出口基礎原材料一案作出裁決。截至目前,官方沒有爭端方上訴的報道。嚴格地說,此案尚不是稀土之訴(涉及的產品不全是稀土),是歐美試圖運用WTO規(guī)則迫使中國放開稀土出口的“前奏”。真正的稀土之訴如果上演,會更激烈。
歐美起訴稱,中國在規(guī)制鋁礬土、焦炭、氟石、錳、鎂、碳化硅、金屬硅、黃磷、鋅出口方面,違反WTO規(guī)則和《入世議定書》承諾,采取40種措施限制出口,包括征收出口稅、分配出口配額、實施出口許可證、要求最低出口價格,以及其他沒有公布的措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印度、日本、韓國、挪威、中國臺灣、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參訴。
裁決之后,國內普遍輿論認為中國輸了,有人抱怨裁決不公。但客觀地說,這個裁決并沒有觸及中國出口限制措施的根本,只是中國和歐美在WTO舞臺上一個有趣的表演,不乏精彩的對決。
游戲規(guī)則的博弈
第一回合中國利用管轄權異議先發(fā)制人
訴訟剛開始,中國利用WTO專家組的管轄權問題先發(fā)制人。中方指出,起訴方沒有非常明確地羅列中國的出口限制措施,有些表述很模糊,不應該在專家組的管轄權范圍之內。更主要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中國先后頒發(fā)了109個涉及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法規(guī),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每年一變,被訴措施是2009年的,到2010年已經失效,專家組應該審理2010年的新措施,而不是已經失效的措施。
專家組因這一招犯了難,先后下發(fā)了兩次初裁,不再審理起訴方表述模糊的涉案產品和措施。同時,他們參考以前的“智利價格措施案”、“歐盟電子產品案”、“美國不銹鋼案”等認定,如果2010年的措施在實質上已經不同于2009年措施,則不再審理,如果沒有實質不同則繼續(xù)審理。
第二回合《入世議定書》捆住了中國對決的手腳
征收出口稅是否違規(guī)是雙方爭辯的核心。起訴方稱,中國《入世議定書》是WTO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根據該議定書第十一條第3點和其附件六,中國已經承諾不再對附件中沒有列舉的產品征收出口稅,也不再提高對列舉產品的出口稅幅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必須征稅或提高征稅幅度,中國應該事先與其他相關國家協商,尋找共同接受的解決方式。
在無法否定議定書規(guī)定的情況下,中國引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環(huán)境保護例外”進行反駁。這是國內輿論認為中國可以據理力爭的基本點。
但起訴方堅持中國《入世議定書》已經作出了具體承諾,排除了這兩個例外條款對中國的適用。遺憾的是,專家組采納了起訴方的意見,認為雖然不讓中國適用這兩個例外條款是不公平的,但《入世議定書》已有約定,無法改變。
專家組的認定不符合WTO規(guī)則基本精神,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開端!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例外條款非常有用,如果為了保護公共道德、生命健康、環(huán)保和其他緊急措施,任何WTO成員國都可采用不符合WTO規(guī)則的貿易規(guī)制。許多成員國就是以這些條款成功抗辯的。如果中國在以后的訴訟中因為《入世議定書》無法適用這些例外條款,勝訴幾率會大大降低。
第三回合誤用舉證責任
出口配額的分配是爭辯的第二個核心,涉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十一條。根據該條,除了關稅和相關費用之外,成員國原則上不能采用配額、許可證等方式對進出口進行數量限制,但如果為了應對食品和其他關鍵物資緊缺,為了遵守產品分類規(guī)則,為了農產品和漁業(yè)產品的產業(yè)調整,可以采用配額、許可證等措施限制進出口。如果中國能夠成功證明,對基本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該條“但書條款”(在規(guī)定了一般原則的同時,規(guī)定了例外情況的條款)其中一項的規(guī)定,則可以在配額分配方面勝訴。
然而,中方誤用了舉證責任,認為應該由起訴方證明中國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但書條款”的例外規(guī)定。專家組認為,舉證責任在中方,起訴方沒有證明義務;既然中國沒有成功舉證,則敗訴。
上訴的意義不大
專家組除了對少部分產品(黃磷)行使“訴訟經濟”原則,不予審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訴方的絕大多數訴求,裁定中國敗訴。有人不禁要問,中國為什么沒有上訴呢?
僅就訴訟技巧而言,可以上訴,但就實質意義而言,上訴的意義不大。
中國對這些基礎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變化,非常靈活,整套規(guī)制措施涉及100多種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文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達到規(guī)制的目的,沒有必要在訴訟上爭來辯去。
對出口產品進行規(guī)制是國家經濟主權的體現,雖然專家組裁定中國不能引用《關貿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環(huán)保例外”進行抗辯,那中國人的健康和環(huán)保問題誰負責,說到底還是中國人自己負責。訴訟僅是游戲規(guī)則的博弈,能影響國家經濟主權的行使,但很難起決定性作用。雖然在訴訟上失敗,中國可以綜合利用其他談判籌碼,與歐美一攬子解決問題。
中國已經在新的出口規(guī)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調整,適度提高出口配額,變相安慰歐美,以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是國際關系中一種有效的緩沖方式。歐美也很清楚,通過訴訟讓中國完全放開出口是不可能的,解決問題的中心不在唇槍舌劍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談判桌上。
就此案訴訟本身而言,中國輸了,或者因為《入世議定書》的承諾過于嚴格,或者因為舉證技巧存在問題,但就限制基礎原材料出口而言,政策不會變,也不能變,歐美并沒有達到訴訟的目的。投石問路之后,歐美會不會劍指中國稀土出口,再行起訴,大家拭目以待。但通過這次訴訟,中國也有了前車之鑒,如果歐美針對稀土出口起訴,肯定會更有效的抗辯,誰贏誰輸尚難定論。
中國入世議定書
第十一條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3.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guī)定或按照GATT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八條的規(guī)定適用。
注:《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六僅列明84個稅號的商品不承諾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許多在近年引起關注的資源性產品(如稀土、錳等)并未被列入,這為今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
第二十條一般例外
本協定的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
(乙)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
歐美起訴稱,中國在規(guī)制鋁礬土、焦炭、氟石、錳、鎂、碳化硅、金屬硅、黃磷、鋅出口方面,違反WTO規(guī)則和《入世議定書》承諾,采取40種措施限制出口,包括征收出口稅、分配出口配額、實施出口許可證、要求最低出口價格,以及其他沒有公布的措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印度、日本、韓國、挪威、中國臺灣、土耳其和沙特阿拉伯以第三方身份參訴。
裁決之后,國內普遍輿論認為中國輸了,有人抱怨裁決不公。但客觀地說,這個裁決并沒有觸及中國出口限制措施的根本,只是中國和歐美在WTO舞臺上一個有趣的表演,不乏精彩的對決。
游戲規(guī)則的博弈
第一回合中國利用管轄權異議先發(fā)制人
訴訟剛開始,中國利用WTO專家組的管轄權問題先發(fā)制人。中方指出,起訴方沒有非常明確地羅列中國的出口限制措施,有些表述很模糊,不應該在專家組的管轄權范圍之內。更主要的是,在訴訟過程中,中國先后頒發(fā)了109個涉及出口限制措施的法律法規(guī),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每年一變,被訴措施是2009年的,到2010年已經失效,專家組應該審理2010年的新措施,而不是已經失效的措施。
專家組因這一招犯了難,先后下發(fā)了兩次初裁,不再審理起訴方表述模糊的涉案產品和措施。同時,他們參考以前的“智利價格措施案”、“歐盟電子產品案”、“美國不銹鋼案”等認定,如果2010年的措施在實質上已經不同于2009年措施,則不再審理,如果沒有實質不同則繼續(xù)審理。
第二回合《入世議定書》捆住了中國對決的手腳
征收出口稅是否違規(guī)是雙方爭辯的核心。起訴方稱,中國《入世議定書》是WTO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根據該議定書第十一條第3點和其附件六,中國已經承諾不再對附件中沒有列舉的產品征收出口稅,也不再提高對列舉產品的出口稅幅度,如果遇到特殊情形必須征稅或提高征稅幅度,中國應該事先與其他相關國家協商,尋找共同接受的解決方式。
在無法否定議定書規(guī)定的情況下,中國引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環(huán)境保護例外”進行反駁。這是國內輿論認為中國可以據理力爭的基本點。
但起訴方堅持中國《入世議定書》已經作出了具體承諾,排除了這兩個例外條款對中國的適用。遺憾的是,專家組采納了起訴方的意見,認為雖然不讓中國適用這兩個例外條款是不公平的,但《入世議定書》已有約定,無法改變。
專家組的認定不符合WTO規(guī)則基本精神,這是一個非常不好的開端!蛾P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例外條款非常有用,如果為了保護公共道德、生命健康、環(huán)保和其他緊急措施,任何WTO成員國都可采用不符合WTO規(guī)則的貿易規(guī)制。許多成員國就是以這些條款成功抗辯的。如果中國在以后的訴訟中因為《入世議定書》無法適用這些例外條款,勝訴幾率會大大降低。
第三回合誤用舉證責任
出口配額的分配是爭辯的第二個核心,涉及《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十一條。根據該條,除了關稅和相關費用之外,成員國原則上不能采用配額、許可證等方式對進出口進行數量限制,但如果為了應對食品和其他關鍵物資緊缺,為了遵守產品分類規(guī)則,為了農產品和漁業(yè)產品的產業(yè)調整,可以采用配額、許可證等措施限制進出口。如果中國能夠成功證明,對基本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該條“但書條款”(在規(guī)定了一般原則的同時,規(guī)定了例外情況的條款)其中一項的規(guī)定,則可以在配額分配方面勝訴。
然而,中方誤用了舉證責任,認為應該由起訴方證明中國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但書條款”的例外規(guī)定。專家組認為,舉證責任在中方,起訴方沒有證明義務;既然中國沒有成功舉證,則敗訴。
上訴的意義不大
專家組除了對少部分產品(黃磷)行使“訴訟經濟”原則,不予審理之外,最后支持了起訴方的絕大多數訴求,裁定中國敗訴。有人不禁要問,中國為什么沒有上訴呢?
僅就訴訟技巧而言,可以上訴,但就實質意義而言,上訴的意義不大。
中國對這些基礎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年年都有新的變化,非常靈活,整套規(guī)制措施涉及100多種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文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達到規(guī)制的目的,沒有必要在訴訟上爭來辯去。
對出口產品進行規(guī)制是國家經濟主權的體現,雖然專家組裁定中國不能引用《關貿總協定》(1994)第二十條的“生命健康例外”和“環(huán)保例外”進行抗辯,那中國人的健康和環(huán)保問題誰負責,說到底還是中國人自己負責。訴訟僅是游戲規(guī)則的博弈,能影響國家經濟主權的行使,但很難起決定性作用。雖然在訴訟上失敗,中國可以綜合利用其他談判籌碼,與歐美一攬子解決問題。
中國已經在新的出口規(guī)制措施里作了微量調整,適度提高出口配額,變相安慰歐美,以免矛盾進一步激化。這是國際關系中一種有效的緩沖方式。歐美也很清楚,通過訴訟讓中國完全放開出口是不可能的,解決問題的中心不在唇槍舌劍的公堂上,而是在和平友好的談判桌上。
就此案訴訟本身而言,中國輸了,或者因為《入世議定書》的承諾過于嚴格,或者因為舉證技巧存在問題,但就限制基礎原材料出口而言,政策不會變,也不能變,歐美并沒有達到訴訟的目的。投石問路之后,歐美會不會劍指中國稀土出口,再行起訴,大家拭目以待。但通過這次訴訟,中國也有了前車之鑒,如果歐美針對稀土出口起訴,肯定會更有效的抗辯,誰贏誰輸尚難定論。
中國入世議定書
第十一條對進出口產品征收的稅費
3.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guī)定或按照GATT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第八條的規(guī)定適用。
注:《中國入世議定書》附件六僅列明84個稅號的商品不承諾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許多在近年引起關注的資源性產品(如稀土、錳等)并未被列入,這為今后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
第二十條一般例外
本協定的規(guī)定不得解釋為阻止締約國采用或實施以下措施,但對情況相同的各國,實施的措施不得構成武斷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
……
(乙)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庚)與國內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
……